一、依考試院秘書長函轉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所載,立法委員尤美女、劉櫂豪及段宜康等3人,基於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數為2,550人次,其中男性為330人次,女性2,200人次為男性之6.7倍,男女性別所占比率分別為12.9%及87.1%,顯見明顯性別分工;爰此建請考試院透過政策宣導或增加誘因以期改善此一情形,並研擬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之可行性。另依教育部調查105年教育人員初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人數為1,739人,其中男性為98人,女性為1,641人,亦有實務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多為女性之情形。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明文規定教育人員如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留職停薪,服務機關(構)、學校或主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符合上開條件者,不分男女均得申請留職停薪。
三、復查復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及第2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是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符合上開條件者,不分男女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四、綜上,考量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男性所占比率確屬偏低,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破除性別分工刻板印象,爰請落實政策宣導,鼓勵符合條件之男性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