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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受理109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五、六章。
四、國防部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0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緩召處理時限:
一、 公告:民國108年3月18日至4月15日。
二、 宣傳:民國108年3月18日至4月30日。
三、 受理申請:民國108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 初次申請:聘書、授課時數表『行政人員要送』(送府);教師證、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份證等影本證件。(留校備查)
(二) 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8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8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4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處理名冊一式四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09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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