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nel
{{ $t('FEZ002') }}人事室|
一、本案修正重點為配合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將本注意事項各項補休期限由6個月延長為1年。又本縣代理教師聘期自106學年度第2學期起修正,再聘且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採全學年度聘任(自當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爰本縣各級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並兼任行政職務者,如自學年度開始之日(8月1日)起聘任,而上學年度之聘期至7月31日(年資未中斷),是類人員得自該學年度起核予慰勞假及補助費,茲配合就其慰勞假及補助費核給及計算方式補充規定之。
二、檢附「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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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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