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personnel
{{ $t('FEZ002') }}人事室|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108年8月6日院臺法字第1080026109號令發布定自108年9月1日施行在案。
二、自兩岸條例108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日起,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通報原則如下: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內政部、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
三、同仁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填報「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四、檢附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共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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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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