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3月18日原民教字第10200132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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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度原住民族樂舞祭儀藝術人才培育補助計畫(草案)
壹、緣起
本會自87年起推動「原住民族人才培育暨團隊扶植計畫」,迄今已培育扶植國內許多優秀人才及團隊,為繼續加強各類原住民族樂舞祭儀藝術之保存、傳承與創新發展,自(99)年度起訂定「原住民族樂舞祭儀藝術人才培育實施計畫」,並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文化振興與發展第2期6年計畫」執行,以利開發原住民族人力資源,並建立原住民族樂舞祭儀藝術人才資料庫。
貳、計畫目的:培育原住民族樂舞祭儀藝術人才,以永續傳承原住民族
傳統樂舞祭儀文化。
參、實施期程:自102年4月至102年12月。
肆、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三、 經核准立案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樂舞、表演藝術之非營利原住民團體。
伍、申請條件:
一、 申請計畫之原住民人數須達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 申請計畫之總課程時數不得低於80小時。
陸、申請原則:同一單位每年以申請1案為限。
柒、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 原住民族祭儀:
(一)原住民族傳統祭典儀式傳習。
(二)原住民族傳統祭典儀式研究調查。
二、 原住民族樂舞:
(一)原住民族傳統樂舞之研究、教學、創作。
(二)原住民族傳統樂器製作。
捌、補助額度:
一、補助項目: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件1。
二、每申請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30萬元。
拾、申請方式:
由申請單位依式向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具計畫申請(格式如附件2,以A4格式繕打)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轄內申請單位之補助計畫5份(含電子檔光碟1份)於102年4月20日前函報本會。
拾壹、審查方式級標準:
一、 方式:申請單位資格及所提報補助計畫格式經本會初審通過後,
另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複審。
二、 標準:
(一)申請計畫內容完整性、可行性及創意。(35%)
(二)原住民之受益人數及影響。(35%)
(三)過去辦理相關文化活動之實績。(20%,應檢附資料)
(四)經費概算合理性(10%)
拾貳、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補助經費憑證之處理除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理外,原則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檢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免送原始憑證。
(二) 公(私)立學校及民間團體需檢送領據(格式如附件3)及全部之原始憑證。
二、 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光碟,格式如附件4)及經費費用結算明細表、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格式如附件5、6)各2份函報本會辦理核結。
三、 本計畫除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單位外,餘擬提報審計部同意就地審計,相關原始憑證請先依相關規定收存,如審計部同意,結報時免附原始憑證。
拾參、成效查核:
一、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或邀請受補助單位到本會說明。
二、 實際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經查核屬實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於1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三、 受補助單位應按日填報活動教學日誌(授課老師應親自簽名)、學生簽到資料及相關行政簿冊,供訪視及評鑑人員查核。
四、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結報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 執行績效卓著之受補助單位,由本會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予獎勵。
六、 本會如辦理成果展及教學觀摩會,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需求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