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02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計畫
壹、 依據:102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貳、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承辦單位:彰化藝術高中
參、 比賽組別與資格:
組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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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說明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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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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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縣公私立各級學校(大專院校除外)。
2. A組為藝術才能班,B組為非藝術才能班。
3. 國中小、高中(職)組均區分A、B組。
4. 團體A、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乙、丙組。
5. 報名團體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藝術才能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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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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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就讀於本縣之公私立學校之在學學生均可報名參加(高中及大專組以學校所在地為依據)。
2. 大陸地區之台商學校學生,在本縣設籍達半年以上者(102年5月20日以前在本縣設籍者)。
3. 個人組不分A、B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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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比賽期程及地點:
一、報名日期與方式:
(一) 本比賽採網路登記,經學校核章後再現場收件方式辦理報名。
102年9月30日起開放網路登錄(102年10月9日下午3:30關閉系統),102年10月7至10月9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3:30止)彰化藝術高中辦理現場收件,報名結果於102年10月16日中午12:00以後公告於彰化藝術高中網站。報名程序如下:
(三) 紙本報名表一式三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章戳(個人組)後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彰化藝術高中辦理報名(通訊報名或傳真概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 個人組報名表請加蓋學校教務處章戳或教務主任職章。
二、抽籤:
(一) 比賽出場序抽籤時間:102年10月28日(一)上午9時於彰化藝術高中舉行,因故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二) 彩排申請及彩排順序抽籤:102年10月28日(一)上午9時辦理比賽出場序抽籤結束後,現場開放(或於報名時上網登錄)團體組之乙、丙組彩排申請登記,並隨即進行彩排順序抽籤。
(三) 公告「抽籤結果」與「個人組比賽場地規格」時間:102年10月29日(二)中午12:00以後。
(四) 本行程不另行通知。
三、彩排日期、地點:102年11月11日(一)於彰化演藝廳(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開放10月28日已完成申請登記之團體乙、丙組依序進場彩排。
四、正式比賽日期:102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實際賽程視報名隊伍及人數安排,以彰化縣102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秩序冊為準,為響應環保珍惜資源秩序冊不另寄,請各參賽隊伍及個人於102年11月5日(二)逕向彰化藝術高中網站查詢。)
五、正式比賽地點:彰化演藝廳(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彰化藝術高中及平和國小。
伍、比賽項目:
一、古典舞: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民俗舞: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含各民族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現代舞: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型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兒童舞蹈(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為國民小學一二年級學生):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陸、參賽人(隊)數相關規定:
一、團體組:同類型舞蹈之各分組,各校僅可選擇其中一組參加。
甲組:25人至75人為限(得增報3人以下候補人員)。
乙組:12人至30人為限(得增報2人以下候補人員)。
丙組:2人至11人為限(得增報1人候補人員)。
二、個人組以1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於同組內超過報名人數(含候補選手及未報名者)上場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四、各參賽團隊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台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五、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柒、演出時間(含場布及復原):
一、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一)個人組:以6分鐘為限。
(二)團體乙、丙組:以9分鐘為限。
(三)團體甲組:以10分鐘為限。
二、計時標準:
以演出之開始(含場佈人員、表演人員、聲音或影像等先開始者為基準),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
三、各組演出時間每逾時3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未滿30秒鐘者,以30秒鐘計算。」
捌、評分與獎勵相關規定:
一、評分標準:主題表現佔30﹪,音樂佔10﹪,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佔10﹪,舞蹈藝術佔50﹪(含編舞、創意、舞技)。
二、評分方式:本比賽採計點法,如第一名點數相同,則以平均分數判定。
三、獎 勵:
(一) 平均分數達80分為甲等,平均分數達85分為優等,平均分數達90分為特優。
(一) 參賽隊伍(或個人)3隊(人)以下取1隊;4至10隊取1、2、3名各1隊;10隊以上取第1名1隊、第2名2隊、第3名3隊。
(二) 以各類各組第一名(評分須達80分以上)代表參加全國比賽(第一名不得並列)。
(三) 獲得團體組第1名之隊伍,指導老師(1人)核予嘉獎1次,行政人員、助理及指導教師各予嘉獎1次(以五人為限),其餘得獎隊伍及指導老師核發獎狀乙張;另,參賽人員及編舞者之證明授權由各參賽學校負責證明、核發。
(四) 獲個人組第一名者,指導老師(1人)核予嘉獎1次之獎勵,其餘得獎個人及指導老師核發獎狀乙張。
(五) 獲獎隊伍(或個人)之指導老師若為代理教師或實習教師,則改以核發獎狀乙張。
玖、經費:本項活動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壹拾、附則:
一、 參加比賽之教師或家長應尊重評判委員服從本府之裁判,不得要求查閱成績,如有意見由領隊人員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1小時內以書面提出(負責人應蓋章),逾時不予受理。
二、 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三、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加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特殊道具禁止使用如水(吹泡泡)或粉(石灰、滑石粉、痱子粉),另道具搬運或組裝請嚴防圖釘、細小零件掉落,造成人員受傷由該參加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
四、 凡參賽人員身分證明未帶者,若經舉發後1小時內未能補繳驗證,則該團體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五、 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前完成報到手續,並須依出場序與賽,若經唱名三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六、 如參賽各隊須排練時,請逕向彰化藝術高中接洽,依有關規定辦理借用。
七、 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除燈光及播音設備由承辦單位準備外,所需服裝、道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含吊桿)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參賽人員禁止觸碰布幕,禁止從布幕後出場)。
八、 本府僅備CD錄放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運用,但CD之內容由參賽單位或個人自備,並應在該項比賽開始前,送交承辦單位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代為播放。
九、 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現場以口令、手勢等作示範指導(特殊團隊除外)。
十、 參賽單位使用之道具若嚴重影響比賽場地之清潔,應於該節目結束後,立即且主動協助清掃比賽場地,以利後續比賽順利進行。
十一、同一編導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註:初賽時,如果發現有同一編導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以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十二、同一團體及個人,不得代表兩個以上團體(學校)及縣市參加比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參賽單位或個人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十三、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音樂使用權,本府得要求提出證明。
十四、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且每一舞段內,不得援用他人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1分鐘,否則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3日內檢具錄影帶,並經本府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本府通知申復之翌日起3日內提出申復,由本府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本府所頒全部獎項。
十五、本府為保障編舞人及參加比賽單位、個人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錄影,以免侵犯編舞人之著作權。另外為避免干擾決賽參賽團隊之演出,決賽期間禁止拍照(持本府攝影證者除外)。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內使用手機、錄影、錄音及拍照等事項,若有上述事項經大會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大會工作人員得請其出場。
十六、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