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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學子設籍於彰化縣六個月以上,就讀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有案之國內高中職之正規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在學中之學生。符合下列各款者,均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1.申請者家境清寒。(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為鄉、鎮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證明無效);或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需說明其為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致有無力完成註冊,或有學業中輟之虞者,若推薦函中無提及家庭清寒情況問題,即視為無效)
2.高中組:現就讀國內高中、高職之學生(已享軍警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者除外),其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總成績(一年級新生以國三之畢業成績總平均計之)公立為80分以上私立85分以上;操行(德育)成績均為80分(或甲等)以上,且上、下學年無小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證明品行優良。
3.前項各組如超過正常學制之正常修業年限(依正常學制之規定)者,不得申請。
二、獎助金額:高中組每名獎助金額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申請時需備下列文件
1.申請書乙份。
2.清寒證明文件正本乙份。(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為鄉、鎮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證明無效);或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函(內容需說明其家庭變故、清寒狀況等,若無提及家庭清寒情況問題,即視為無效)
3.師長推薦書一份。(請載明家境之困難點及就學狀況)
4.全學年成績單正本乙份。(大一、高一新生需錄取通知書影本及高中第三年級或是國中第三年級學業及操行成績單正本乙份)。
5.現就讀學校在學證明書正本乙份。
6.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四、經審核如有證件不全或不實者,概不受理。
五、申請表如附件,請符合資格者於10/15(二)前繳交申請書至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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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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