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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對象:彰化縣由學校認定家境清寒、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在學學子。
二、申請條件及獎助金額:
1、每校10名。
2、需至基金會擔任義工,五個月內累計時數達10小時(服務時間為103年6月至103年10月)。值勤結束後,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3、申請並已領取101年度獎助學金,但尚未至基金會值勤時間滿10小時者,此次不得申請。
4、獎助學金:高中職4000元、國中2000元。
三、申請須知
(一)檢具證明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2、學生證影本(已蓋下學期註冊張)。
3、政府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村里長清寒證明(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本人或家長)。
(二)前述檢具之證明文件,若為備齊者,視為無效不受理。
(三)基金會保有最後核准名單之審核權。
四、申請期間:103年2月5日至2月25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五、頒發日期:103年5月31日(日)上午9:00報到。
六、領取辦法:限本人親自領取(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
七、申請書請至註冊組領取。
{{ $t('FEZ003') }}201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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