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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不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家境清寒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使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三)清寒證明: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乙份。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學校審核章。
(二)申請書、各項證明文件不齊及填寫(核章)不全、逾期申請,皆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五、檢附彰化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及彰化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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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4-02-21
{{ $t('FEZ014') }}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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