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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彰化縣之國小及國中在校家境清寒學生,所稱清寒汐止有下列情形之ㄧ,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鄉、鎮、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二)家庭突遭變故,生活陷於困難者,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並檢附事件說明書者。
(三)家境清寒,致有無力完成註冊,或有學業中輟之虞,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者。
(四)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並檢附事件說明書者。
二、學生申請獎助學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就讀學校申請。學校受理本獎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學校初審通過後,以學校為單位,國中總班級數40班以上每校送件數3件,40班以下每校送件數2件。
三、檢附實施辦法、申請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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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4-02-24
{{ $t('FEZ014') }}20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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