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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彰化縣政府103年7月7日府教學字第1030218804號文辦理。
二、附件為本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各1份。
三、請國中部教師詳閱「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四、重點摘錄:
第九條: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均得予補考,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以第三項所定及格基準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第十條:
學校就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各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學生之評量結果報府備查,以作為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本府並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一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二、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
第十四條: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第十五條:
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本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十六條:
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本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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