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81661號函辦理。
二、基於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至發病之潛伏期為1至14 天,為避免因過早採檢致未能及時發現病例,復考量執行 效益及防疫量能,爰可彈性調整於隔離或檢疫期滿前2日內 安排採檢,惟須確保於期滿前可取得檢驗報告。
三、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之境外生經專案許可入境,原規定 於檢疫期滿後隔日採檢,為達政策一致性,此類個案採檢 時間比照上開說明辦理。
四、旨揭新增措施之檢驗費用以健保代收代付方式支付,惟受 檢者須自付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部分負擔費用)及往返 醫療院所搭乘防疫計程車之交通費用。
五、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研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 病例之密切接觸者或自國外入境者採檢通知單(範本)」及 相關問答集,並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cdc. gov.tw)「COVID-19防疫專區」項下,請逕行瀏覽參考運 用。
正本: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縣立高中
副本: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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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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