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3-28 15:17:11 點閱:26
壹、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高級中學以下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高級中等以下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14年
貳、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4年
二、宣傳:民國114年
三、受理申請:民國114年
參、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授課時數表、教師證、聘書、退伍令、授課時表等影本證件。
二、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肆、受理單位:
向現職任教學校(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5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