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0-27 09:53:06 點閱:80
108年05月27日行政主管會議決議通過
一、主旨:為鼓勵本校學生參與校外各項學藝比賽,促進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培養參賽選手風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本校國高中部全體學生,由教務處推薦,以個人身分參加之比賽。
三、資格認定
(一)由教育部主辦之比賽。
(二)由學校推薦參加之政府機關比賽。
四、獎勵說明
(一)全國性
1.第一名頒發1000元學生獎勵金。
2.第二名頒發800元學生獎勵金。
3.第三名頒發600元學生獎勵金。
4.其他名次(含佳作、入選)頒發400元學生獎勵金。
(二)區域性
1.第一名頒發600元學生獎勵金。
2.第二名頒發500元學生獎勵金。
3.第三名頒發400元學生獎勵金。
4.其他名次(含佳作、入選)頒發300元學生獎勵金。
(三)全縣性
1.第一名頒發400元學生獎勵金。
2.第二名頒發300元學生獎勵金。
3.第三名頒發200元學生獎勵金。
4.其他名次(含佳作、入選)頒發100元學生獎勵金。
(四)參加比賽僅列等第,未列名次者,依下列標準獎勵。
1.特優比照第一名。
2.優等比照第二名。
五、獎學金經費來源:由教務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不足,則由家長會經費支付。
六、本辦法經行政主管會議決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