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藝術高中學生證核(補)發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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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4-10-27 09: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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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26日行政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 1 條 本校一年級新生或轉入生完成入學註冊手續者,由教務處核發每人學生證一張。
- 2 條 學生證為證明持有人學生身份之用,不得轉借他人或作其他不正當使用,如經發現移送學務處依校規議處。
- 3 條 學生證核發後持有人應予以妥善保存,不得塗改或故意汙損,如有上述情事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 4 條 本校在校生每學期註冊時,學生證應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加蓋註冊專用章方為有效。
- 5 條 學生辦理轉學、休學或放棄學籍者,應將學生證繳回教務處存銷。
- 6 條 學生若有變更姓名、班別,應將原學生證繳回教務處換發新證。
- 7 條 學生證如有遺失或毀損,應依下列程序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辦理補發:
- 填具申請書(至教務處領取)。
- 至出納組繳工本費壹佰元整。
- 將申請表繳回至教務處註冊組。
本辦法經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