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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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4-10-27 09:54:55  點閱:109


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

103年6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8月1日正式實施

104年4月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2月27日友善校園會議修訂通過

 

壹、本試場規則適用於校內定期考試、模擬考、複習考、學分補考等試及其他重大考試。 

貳、試場規則:

  • 考試前須依班級座號或導師安排之座位入座應試。
  • 桌椅務必淨空或將桌子轉向,書包與非考試必須用品(含非透明鉛筆盒、非透明桌墊、衛生紙…等物品)放置教室前後方、置物櫃或走廊。 桌面上不得擺放與考試無關之物品,經提醒後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須用品者,每項該科扣5分。
  • 各班學藝股長應於考試當日在黑板上書寫考試時間、考試科目、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及缺考學生座號。
  • 非應試用品包含行動電話及任何有礙試場安寧、妨害測驗公平之各類電子設備、物品等,須關閉電源
  • 電腦閱卷答案卡須以2B鉛筆劃記。答案卡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影響電腦判讀時,依電腦判讀結果處理,不得提出異議。
  • 高中部學生書寫答案卷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0.5mm~0.7mm之原子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違者該項測驗不予計分。
  • 國中部學生非選擇題一律使用黑色原子筆黑色墨水筆作答,違者該項測驗不予計分。
  • 答案卷未書寫姓名座號,或答案卡座號未劃記或劃記錯誤者,扣該科10分。
  • 每節考試開始超過十五分鐘不准入場應試,亦不得申請補考。每節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始得提早交卷。
  • 考試時應遵守考試規則、保持肅靜、注意秩序,並服從監考老師指導。
  • 應試時,嚴禁談話、左顧右盼、意圖窺視、抄襲他人或提供他人答案、請人代考、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舞弊行為。
  • 考試期間不得飲食、嚼食口香糖…等,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應於考試前告知監考老師。違者該科扣5分,經制止後再犯者加重處分。
  • 考生因病、因故(緊急事故)需暫時離座時,須經監考老師同意,並繳交試題及答案卷、列為試場紀錄後始得離開試場。未經監考老師許可,擅自離座,取消該科應考資格。
  • 測驗結束鐘(鈴)響,應立即停止作答。等收完卷由監考老師確實清點完答案卷無誤後,始可離開試場。
  • 學生因公、因重病、因直系親屬喪亡或臨時因病或特殊事故缺段考,依本校「段(期)考學生缺考處理原則」辦理。無故缺考或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者不准補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 考生違反試場規則時,依下列「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處理該科成績,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另依「彰化藝術高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或相關規定懲處。
  • 學生參加學分不及格補考需攜帶合格學生證與穿著合格校服,未攜帶合格學生證或未穿著合格校服者,每項該科扣10分,扣分得累計;未穿著校服者,該科扣20分;未攜帶合格學生證且未穿著校服者,該科不予計分。
  • 學生參加學分不及格補考禁止攜帶飲食至試場,違者每次該科扣5分,扣分得累計。
  • 補考嚴重舞弊行為者不得參加當年度該科重補修。

叁、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

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中學生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一覽表

類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理方式

一般學科

寫作測驗

第一類    嚴重舞弊行為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四、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五、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六、交換座位應試,不服糾正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七、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包含電子、書面、自誦、交談、暗號、手勢或作聲提供他人答案)。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八、其他經監考人員認定為嚴重舞弊行為,事實明確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第二類 一般舞弊或嚴重違規行為

一、於測驗正式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

該節不准入場應試,須至各校區試務中心報到。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二、測驗時間內未經監考老師同意,強行出場不服糾正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三、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不服糾正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四、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試題本。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五、交答案卡(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六、攜出答案卡(卷)經查證屬實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七、其他經監考人員認定為一般舞弊行為,事實明確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第三類    一般違規行為

一、隨身放置行動電話發出聲響(含震動)。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二、提前作答或逾時作答,經制止後停止者。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2級分。

三、測驗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2級分。

四、測驗時間內,因身體不適或緊急事故經監考老師同意離場,未繳交試題及答案卡(卷)者。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2級分。

五、非應試用品包含行動電話及任何有礙試場安寧、妨害測驗公平之各類電子設備、物品等,隨身放置而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2 級分。

六、攜帶電子錶、計時器等計時物品,發出鬧鈴響聲者。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5分。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級分。

七、其他經監考人員認定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5分。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級分。

附記:

(一)違犯第一類嚴重舞弊行為者,得併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二)違犯第二類一般舞弊行為者,得併記小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三)違犯第三類一般違規行為者,得併記警告一次以上之處分。

肆、以上規則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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