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0-27 09:54:55 點閱:109
103年6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8月1日正式實施
104年4月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2月27日友善校園會議修訂通過
壹、本試場規則適用於校內定期考試、模擬考、複習考、學分補考等試及其他重大考試。
貳、試場規則:
叁、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
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中學生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一覽表
類別 |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
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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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學科 |
寫作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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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嚴重舞弊行為 |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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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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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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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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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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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換座位應試,不服糾正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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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包含電子、書面、自誦、交談、暗號、手勢或作聲提供他人答案)。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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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經監考人員認定為嚴重舞弊行為,事實明確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取消該科當學期補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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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一般舞弊或嚴重違規行為 |
一、於測驗正式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 |
該節不准入場應試,須至各校區試務中心報到。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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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測驗時間內未經監考老師同意,強行出場不服糾正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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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不服糾正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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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試題本。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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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答案卡(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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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攜出答案卡(卷)經查證屬實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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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監考人員認定為一般舞弊行為,事實明確者。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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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一般違規行為 |
一、隨身放置行動電話發出聲響(含震動)。 |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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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前作答或逾時作答,經制止後停止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2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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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測驗進行中與試場內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2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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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驗時間內,因身體不適或緊急事故經監考老師同意離場,未繳交試題及答案卡(卷)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2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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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應試用品包含行動電話及任何有礙試場安寧、妨害測驗公平之各類電子設備、物品等,隨身放置而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10分。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2 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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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攜帶電子錶、計時器等計時物品,發出鬧鈴響聲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5分。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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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監考人員認定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5分。 |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級分。 |
附記:
(一)違犯第一類嚴重舞弊行為者,得併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二)違犯第二類一般舞弊行為者,得併記小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三)違犯第三類一般違規行為者,得併記警告一次以上之處分。
肆、以上規則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