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0-27 09:55:30 點閱:79
107.12.28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113.06.28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彰化縣政府108年08月15日府教學字第1080254882號函修正之「彰化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二、教育部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0855A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三、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04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0955A號令,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貳、本規定所稱之段考,包含行事曆標明之段考,以及段考前一週辦理之科目,如作文。
叁、段考補考申請原則:
一、學生公假
由學生該次公假緣由之處室承辦人員,於段考前專簽會辦教務處試務組辦理。
二、學生病假
(一)考試日前即病假
導師於段考日前,向教務處試務組申請。
(二)考試當日病假
導師與家長確認學生當天缺席原因為病假,當科考試前向教務處試務組申請。
(三)病假補考之學生,於返校補考日,須持醫院證明單至教務處試務組查驗。未持醫院證明單者,不受理補考。
三、學生喪假
(一)段考補考僅受理學生直系尊親屬喪假。
(二)考試日前即喪假
學生於段考日前,完成學校請假手續,持假單向教務處試務組申請。
(三)考試日當日喪假
導師與家長確認學生當天缺席原因為喪假,當科考試前向教務處試務組申請
(四)喪假補考之學生,於返校補考日,須持訃聞至至教務處試務組查驗。未持訃聞者,不受理補考。
四、學生事假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六條,本校得審酌學生提出之請假事由,決定是否同意補考。
(二)凡非不可抗力、高三升學考試之因素,本校以不提供事假補考為原則。
(三)高三升學考試
學生於段考日前,完成學校請假手續,持假單與升學考試相關證明文件,向教務處試務組申請。
(四)段考當日學生遇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導師與家長確認學生當天缺席原因後,於當科考試前向教務處試務組申請。
(五)試務組受理導師提出之學生不可抗力因素補考申請後,交由教務處代表、學務處代表、輔導處代表共同開會審酌,確認該申請案是否為不可抗力因素。確認為不可抗力因素者,准予補考;確認為非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准予補考。
肆、成績計算原則
一、未依規定提出補考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考資格,成績一律以零分計算。
二、補考時間以補考通知書所訂之日期為準,未於補考日期完成補考者,其成績一律以零分計算;逾期亦不再辦理個別補考。
三、請假補考後所得成績,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國中部學生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二)高中部學生因公、病假、直系尊親屬喪亡、高三升學考試,或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准予補考者,成績按補考實得分數計算。
四、補考資格認定均以教務處段考考場紀錄表登記在案學生為限。
五、凡膺選國家級選手,須長期在外培訓者,其課業輔導及成績處理辦法另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議訂之,不適用本規定。
六、凡合乎在家自學者,其課業輔導及成績處理辦法另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議訂之,不適用本規定。
七、若段考缺考之學生進行補考的時間為高中段考日三日後或國中段考日七日後(假日包含於七日內),則其補考考卷不得與段考試卷題目相同,必須請出題老師重新命題。(英聽與作文除外)
八、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