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0-27 10:03:26 點閱:217
103年6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8月1日實施
107年1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2月1日正式實施
壹、目的:
一、使學生遷善改過,涵養優良德性,進而能敦品勵學,恪遵法規。
二、樹立學生榮譽感,給予去惡從善機會,不留不良紀錄。
貳、對象;凡受懲罰學生,經輔導考察確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事實,且在考核期間未再觸犯任何違規者均可按規定手續辦理銷過。
參、實施辦法;
一、申請銷過學生,於懲處事項公佈後,至學務處領取『申請表』,經班導師、行善服務及審核簽署等程序後,由申請學生親送生活教育組辦理銷過登載。
二、大過以上之處分其輔導考核期限(不含寒暑假)由獎懲委員會依違反校規之嚴重性及當事者之反省情形決議,自申請之日起算,至少二個月,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三、小過以下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提學務會議討論議決,由校長核定。
四、學生銷過要件:
(1)學生銷過,應就違規事項,親寫五百字反省報告。
(2)核銷方式:
(a)警告乙次,須參加愛校服務四小時,或以後期嘉獎乙次相抵。
(b)小過乙次,須參加愛校服務十二小時,或以後期之小功乙次(嘉獎三次)相抵。
(c)大過乙次,須參加愛校服務三十六小時,或以後期之大功乙次(小功三次)或嘉獎九次相抵之。大過乙次以上之銷過,按此比例原則相抵之。
(d)以功抵過與愛校服務累計時數,得合併計算銷過。
(e)服務時數簽發及認可,以學務處人員或銷過申請之學生班導師為主,如為本校其他老師簽發之服務時數,最高僅可佔該次申請銷過時數之1/2比例。如某生欲以愛校服務時數4小時申請抵銷「警告乙次」過錯,則該4小時愛校服務中非學務人員或班導師簽發之時數最高僅認可2小時,不足處需由該生洽學務處或班導師進行愛校服務及簽發時數。
(f)學生進行愛校服務前,需先經班導師觀察考核其過犯後改過態度,如確實已具良善態度始可進行服務時數累計(愛校服務時數表需經導師簽章使得開始累算時數)。
(3)功過相抵是指後功抵前過(非屬個人功獎不得抵用)。
(4)累犯之過不得申請銷過(勸導單所記之過不在此限)
五、學生銷過申請流程請參考本規範附錄之流程圖。
肆、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伍、過犯學生遇有「特殊或個案」銷過需求時(如累滿27次警告人員對其過犯之錯已深確反省並願積極行善改過者),得經本校「品德審查會議」(由該學生班導師向生教組提出開會申請或由生教組視情況召開)進行個案審查通過後,適時調整其「銷過要件(本辦法第參條第四項)」;「品德審查會議」參加人員為本校「獎懲委員會」各成員,另該學生班級導師、輔導老師亦需一併參加審議。
陸、為強化學生輔導效能,當學生同類型過錯累滿一大過以上時,導師應適時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由學務處、輔導室及班級導師等,會同該學生家長進行相關適性輔導及教育作為(如有特殊或個案需求得陳交本校德行委員會進行審議)。
柒、本計畫經校長核淮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