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藝術高中學生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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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4-10-27 10:06:38  點閱:154


彰化藝術高中學生獎懲規定

103年6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8月1日正式實施

104年2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3月1日正式實施

105年8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105年8月29日正式實施

106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106年8月1日正式實施

108年1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108年2月11日正式實施

109年2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2月25日正式實施

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8月31日正式實施

111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08月30日正式實施

113年0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 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 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 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常施行。
  •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 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 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 行為後之態度。
  • 處理獎懲事件時應知會班級導師,若屬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
  • 學生之獎勵、懲罰措施如下:
  • 獎勵

  1.嘉獎。 2.小功。 3.大功。 4.其他獎勵。

  • 懲處

  1.警告。 2.小過。 3.大過。 4.留校察看。

  • 有關第六條對學生之獎懲措施,除嘉獎、小功、其他獎勵、警告、小過等,得由業管處室逕依各作業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外,其餘獎懲措施應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 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立及審議規範參照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規定」辦理。
  •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嘉獎:
  •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 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 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 拾物(金)不昧。
  • 能與同學合作互助者。
  • 執行公務認真盡職者。
  • 自動為公共服務者。
  • 勸導同學向上者。
  • 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優良者。
  •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 能自我改善生活言行,有事實表現者。
  • 在車船上讓座於尊長、老弱、婦孺者。
  •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嘉獎者。
  •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 擔任學校幹部認真負責,有事實表現者。
  • 愛護公物、維護團體利益,有具體事實者。
  • 經常參加校內外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有具體事實者。
  • 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 檢舉弊害經查證屬實者。
  • 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 其他優良行為表現合於記小功者。
  •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 提供優良建議,獲機關單位採納,並能身體力行,增進校譽者。
  • 愛護學校或幫助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級以上)對外比賽,成績優異增進校譽者。
  • 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成績優異增進校譽者。
  •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避免危害者。
  • 其他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認可,符合大功之行為者。
  • 學生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其他獎勵:
  • 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優良表現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 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 經常幫助別人,而為善不欲人知,經被發現查明情節確實,值得特殊表揚者。
  •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 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 倡導或響應體育運動,有優異表現者,有特殊事實者。
  •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減輕危害,有特殊事實者。
  • 綜合表現、一般學科、藝能學科成績特優者。
  • 其他特殊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 凡學生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予當面口頭訓誡及適時糾正。
  •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 不履行班級自治規範或生活公約,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或未攜帶教學用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班級內務不符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不按時繳交週記、聯絡簿、作業或學校透過公開管道規範之事務,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 言行態度輕浮隨便(如公開場合口出不雅語句、言論造成他人名譽受損) ,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擔任公勤無故延誤不盡職,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拾物(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 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上學經常遲到,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註一)。
  • 不遵守公共秩序及規範,情節輕微者。
  • 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另仍須視公物損毀情形照價賠償)。
  • 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愛校服務,經提醒後仍未改正者。
  • 違反手機使用規範者,情節輕微者(註二)。
  • 騎乘各類型交通工具上放學未戴安全帽;另腳踏車雙載者亦同。
  • 違反試場規則第三類,一般違規行為者。
  • 行為違規勸導單累計達3次。
  • 未經允許使用校內電源,致公共危險之虞,或影響正常教學,經勸阻不聽者。
  • 經允許,出入公開規範禁止進入(駐留)管制區者。
  • 不按規定進出校區,情節輕微者。
  • 亂丟垃圾、物品或有其他影響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 未經允許(另師長應同步知會,俾利學務處管制),私自外訂飲料食物或不符安全衛生之食品者。
  • 不遵守請假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情節輕微者(註一)
  • 無故上課遲到、早退,情節輕微者(註一)。
  • 不遵守交通秩序或違反交通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與同學吵架,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 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輕微者。
  • 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 剽竊他人作品、資料或其他侵犯智慧財財產權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 欺騙師長或同學,情節輕微者。
  •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較重者。
  • 違反公共秩序及規範或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 攜帶或持有菸(含電子菸)、酒、檳榔者小過1次;食用者小過2次。
  •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 攜帶經學校公開規範影響校園安全或公共秩序之物品(如撲克牌、麻將、BB槍、玩具槍…等)。
  • 亂丟垃圾、物品或有其他影響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較重者。
  • 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 不假離校外出者。
  • 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 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屢勸不聽或情節重大者。
  • 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 不按規定進出校區,情節較重者。
  • 違反手機使用規範者,情節較重者(註二)。
  • 本校同學駕駛(或騎乘)各式具自主動力(含以電力為動力來源者),且依交通法規需具「車輛牌照及駕照」之汽車、機車或其他類型交通工具到校,無駕照者小過2次。
    另依現行交通法規,本校同學得騎乘「電動自行車」(即全電動模式時速低於25公里,車重不含電池需40公斤以下不需掛「車輛牌照」之車輛)到校,惟騎乘時需配帶安全帽,並限一人騎乘及遵守交通規則,到校後需統一停放於本校晨曦門外機車停放區或體育園區自行車停車場,不得於校區內騎乘,違反上述規定者,記小過1次且禁止騎乘電動自行車到校。
  • 違反試場規則第二類,一般舞弊或嚴重違規行為者。
  • 不遵守請假規定者,情節較重者(註一)。
  • 上學經常遲到,情節較重者(註一)。
  • 無故上課遲到、早退,情節較重者(註一)。
  • 不遵守交通秩序或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 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經勸導懲處後再犯者。
  • 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較重者。
  • 剽竊他人作品、資料或其他侵犯智慧財財產權之行為,經勸導懲處後再犯或情節較重者。
  •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 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但有悔意,情節輕微者。
  • 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
  • 校外隨意停放個人交通工具,侵占他人土地或違反交通法規,受他人檢舉致損害校譽者。
  •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大過(本項目過犯需經本校「獎懲委員會」審議):
  • 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者。
  • 毆打他人致傷、參加集體鬥毆或糾眾毆打他人,情節嚴重者
  • 態度傲慢,誣蔑師長,涉及言語人身攻擊,情節嚴重者。
  • 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 校外飲酒、賭博、抽菸、嚼食檳榔,情節嚴重者。
  • 在校外擾亂秩序,情節嚴重者。。
  • 攜帶或使用經學校公開規範影響校園安全或公共秩序之物品(如刀械、槍砲彈藥),足  以影響校園安全者。
  • 在校內違反性別相處分際,而有性行為者。
  • 故意毀損公物,情節嚴重者。
  • 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 違反試場規則者第一類,嚴重舞弊行為者。
  • 無故上課遲到、早退,情節嚴重者。
  • 違反公共秩序及規範,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嚴重者
  • 欺騙師長或同學,情節嚴重者。
  • 攜帶、持有、販賣、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品,情節嚴重者。
  • 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行為,情節嚴重者。
  • 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留校察看:
  • 違反校規,功過相抵後逾三大過者,惟已深知悔悟。
  • 在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或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 校內外打架、鬥毆、霸凌、偷竊、性侵害及施用、販賣管制藥品,情節非常嚴重者;若涉及校內外販賣管制藥品,另負相關刑責。
  •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經勸誡不改者。
  • 毆打師長者。
  • 上述除第一項外,均須召開獎懲委員會審議為留校察看之決議,轉呈校長核定後公佈。
  • 學生留校察看期間應主動積極配合導師、輔導人員(教官)輔導作為以導正自身品性,如行為仍未改善得請家長帶回管教。
  • 學生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記嘉獎、警告、小功、小過,應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辦導師(必要時會辦相關單位),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 記大功、其他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 大過、留校察看處分,依事件完成初步處理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每次以5日為限)、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處提供意見,並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 學生之獎懲,除學期結束時,應列入學期成績單通知法定代理人外,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前項申請為同一學年內再犯者,其考察時間應予加倍。
  • 關於生活常規、服儀、手機使用、網路使用辦法、住宿相關規定,由學務處及生活教育組訂定之。學生銷過辦法,由學務處訂定,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本校國中部學生獎懲作業應參照本規定辦理。
  •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註一:缺曠、遲到及請假過犯情節參照本校「學生請假、出缺席管理辦法」辦理。

註二:手機使用過犯情節參照本校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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