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0-27 10:07:07 點閱:87
103年6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8月1日實施
壹、目的:
一、適時處理本校學生重大獎勵及懲罰事件,維護校園正義。
二、透過理性管道,保障學生權利,促進校園和諧。
三、揚善止惡、賞罰公正,發揮民主法治教育精神。
四、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嚴禁體罰情事。
貳、依據: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高級中等學校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三、教育部「教師輔導與學生管教辦法」。
四、「彰化藝術高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參、組織:
成立「彰化藝術高中學生獎懲委員會」(簡稱獎懲會),設置委員13人,任期1年(以學年度作為任期區分),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之。組成成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會議主席)。
二、副主任委員:輔導主任(主席1級代理人)。
三、當然委員:主任教官(主席2級代理人)、生教組長。
四、家長代表:家長會長、本校天使團團長。
五、教師代表:本校教師會代表各年級級導師代表共六人。
六、學生代表:高中班聯會長、國中卦山市長。
肆、適用範圍:
一、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二、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三、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四、學生品德審查(含銷過要項研討)。
五、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審議其後續懲處事件。
七、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伍、實施要項:
一、獎懲會之召開由生活教育組彙整個案輔導資料,提報申請之。
二、獎懲事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為之,並於本會會議時報告。
三、獎懲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定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獎懲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秉持「公正及不公開」之原則,瞭解事情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及事件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五、審議獎懲事件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會議之審議、表決涉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獎懲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六、獎懲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得通知當事人班導師、輔導教官及該事件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
七、具司法爭議之獎懲事件,以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之結果為據者,本會得於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前,停止該獎懲案件之審議,並以書面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
八、經本會依規定停止獎懲案件之審議,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審議,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
九、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議書,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附記「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
十、校長對前條本會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校長對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本會原獎懲評議結果,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成其他獎懲評議結果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發布執行。
陸、本辦法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