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0-27 10:13:40 點閱:133
113年0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為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代管之區域及學生實際活動空間等。本校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前項檢視說明會,本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周知。
本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本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前項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本校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其工作權責範圍為議決受理與否事宜。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本校支應。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第四款之措施,行為人為學生時,得融入學校之課程教學或宣導活動執行並記錄之。
性平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防治準則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第一項建立之檔案資料銷毀為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