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社團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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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4-10-27 1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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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訂定。
學生事務處設學生社團審議小組,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訓育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含行政代表1人、教師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學生代表2人,共8人組成,由校長聘任之,聘期一年,審議學生社團之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獎懲、社團指導教師聘任資格及其他重要事項等相關事宜,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 學術性社團:以研究學術相關內容為目的之社團。
- 藝術性社團:以從事藝術活動和展演為目的之社團。
- 康樂性社團:以提供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 體能性社團:以發展體能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 技藝性社團:以培養特定技能、手藝為目的之社團。
- 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志工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 新社團之設立,由學生事務處規劃或經由本校學生依程序申請核定之。
- 本校學生欲申請成立新社團,需依下列步驟辦理
- 學生社團需經本校學生十五人以上連署發起,發起人於社團成立後為當然社員,並維持一年。
- 擬成立之社團,若其成立宗旨不適當、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或限於其他因素考量,學生事務處得於初審階段不准予設立。
- 籌備會之籌備事項為擬訂組織章程草案及社團課程大綱草案,並且填具「創社申請表」。
- 籌備事項與申請表送交本校高中社團審議小組進行審查,經評估合宜,經校長核准後始得成立。
- 社團成立時應登記下列事項:
- 社團組織章程。
- 幹部名冊。
- 年度工作計畫。
- 年度經費概算。
- 如成立之社團數已達到相關規定之最高限額,則暫停受理。
- 聘請社團指導老師,以校內具專長教師為優先,並應事前徵得教師及學校同意,並請學校依規定進行遴聘。
- 學生社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得斟酌情節令該社團停止活動或解散:
- 該社團在一學期內無任何活動記錄者。
- 未依訓育組之規定進行社團活動者。
- 於招生期間內未能招滿十五人者,視為自行解散。
- 依社團評鑑實施要點規定懲處者。
- 學生社團各置指導老師一人,以校內具專長老師為原則,並應事先徵得教師及學校同意,如校內無適當人選,得經學校核准後聘請校外成年人士擔任,其聘任順序為:
- 合格教師。
- 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 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 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者。
- 未具備前三項資格,而有特殊專長者。
- 任用社團指導老師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由本校人事室查閱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 每學期初召開社團指導老師會議,說明本學期社團行事曆、社團出缺席管理方式、社團課程注意事項及性別平等教育內容。
- 社團指導老師應簽署「承諾將恪遵專業倫理、謹守師生分際之義務,不私下、不單獨找學生活動,共同維護學生安全及預防校園性別事件發生」之相關資料。
- 社團幹部
- 社團幹部設社長一人。對外代表社團,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 社團幹部人數上限為該社社團成員20%,社團幹部名稱如下,另社長及衛生為必備幹部
- 社長。
- 副社長。
- 器材。
- 文宣/文書/網管。
- 總務。
- 衛生。
- 事務。
- 公關。
- 其餘名稱請先跟學務處確認系統是否有該幹部名稱,方可設立。
- 學務處訓育組定期召開社長會議,會議中宣達下列項目:
- 各學期社團行事曆。
- 社團課程出缺席、場地管理、宣傳事宜、費用收取、幹部職掌、活動申請、成果發表與社團評鑑各項規範。
- 學校大型活動相關事宜。
- 若有即時重要訊息需通知各社團,召開臨時性社長會議。
- 學生缺席社團活動課程達整學期三分之一,不發予社團認證。
- 學務處訓育組規劃學期社團活動實施時間、課程內容與地點、社團預計收取費用,於學生選社前公告之。
- 於每學期初進行社團選社,學生進入國教署訊系統,進行線上即時選社作業。
- 有特殊原因者,得在第二次社團活動前一日完成轉社手續,其餘不予轉社。
- 社團活動經費由社員共同負擔,非經准許不得向校內、校外募捐或接受校外團體機關之補助。
- 社費收取及社團經費運用,應由社團幹部提出預算案,註明社費收支細項說明,並應於期末向社員公布決算。
- 社團經費運用,應做成收支明細表,送交學生事務處查核。
- 社費收取應製發社費繳交通知單給社員家長簽名認可,並發予社員繳費收據。
- 社費應分為材料費及其他(含冷氣使用費、社團常規費用等)
社團指定專人及職務代理人,負責場地管理,內容包括拿取教室或器材庫房鑰匙;檢查黑板與地面清潔;處理垃圾回收;電燈、電扇、冷氣及門窗關鎖。若有未盡場地管理之責任,除令立即改善外,將予以登記社團缺失;累積達三次缺失者,酌扣社團學期評鑑成績,屢勸不聽者暫停該社團活動。
- 社團之各項會議應做成紀錄,經指導老師簽署後存查。
- 社團之各項校內、外活動應擬訂活動計畫書,對於團體秩序及安全之維護應特別注意;經指導老師同意後,務必於活動日前兩週完成活動申請手續,含辦理保險及收取參加社員之活動家長同意書,向學校核備後舉行。
- 社團辦理活動、製作媒體文宣、簽訂契約等相關事項,由學生事務處訓育組指導並輔助之。
- 社團若需邀請校外社團或人士進入校園時應事先提出申請。
- 社團張貼公告或海報,應經學務處核定,始可張貼於校內指定之場所,活動後應即拆除。
本補充規定經主管會議討論,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